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發布2015年6月1日施行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6月1日起實施,屆時,持居住證將可申請入戶深圳。相關配套辦法或將在下月出爐。條例還規定房東和二房東有義務主動申報承租人信息。
該條例是國內第一個居住證地方法規?,F行制度中居住登記信息一般由出租屋管理部門挨家挨戶敲門登記,新條例則實行主動申報制度,把為非深戶籍人員提供居所的單位或個人作為申報義務人。今后房東、二房東等不能光收租金,還要擔負起主動申報承租人信息的義務。否則,公安機關將按租住人數每人1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新條例規定,持證人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入戶條件的,可申請轉為深圳市戶籍居民。這意味著持居住證入戶深圳將在今年實現。
不過條例也規定,申領居住證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即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二是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即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申領居住證之日前兩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這就意味著沒有社保辦不了居住證。
詳細情況(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一七一號《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經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14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4年11月1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非深圳市戶籍人員(以下簡稱非深戶籍人員)服務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特區內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和《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申領、使用及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權益、優化服務、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將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列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管理體系,建立考核評價機制,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第五條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等相關工作。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居住證服務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綜合協調工作。市經貿信息化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相關信息系統建設及相關信息的整合、共享和應用工作。市、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居住證的相關服務管理工作。第六條出租屋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的委托,可以從事居住登記、居住證申請受理及發放等具體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保障。第二章居住登記第七條居住登記實行申報義務人主動申報制度。非深戶籍人員在特區居住的,申報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主動申報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第八條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租賃房屋的,出租人為申報義務人。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用人單位、學校宿舍的,用人單位、學校為申報義務人。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旅館業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經營服務場所的,經營者為申報義務人。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自購(建)房屋的,本人為申報義務人。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為申報義務人。受他人委托實際管理房屋的,實際管理人為申報義務人。第九條申報義務人應當申報非深戶籍人員的下列居住登記信息:(一)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二)戶籍地址、現居住地址;(三)婚姻狀況、文化程度、職業和服務處所、同住非深戶籍人員之間的身份關系;(四)入住、搬離現居住地的時間;(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報的其他信息。第十條申報義務人可以通過網絡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申報居住登記信息。第十一條下列申報義務人應當即時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一)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二)旅館業單位;(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經營服務場所的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