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影響的。根據《暫行條例》: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第十一條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擴展資料: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ㄒ唬┌凑諊矣嘘P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ǘ┌凑諊矣嘘P規定換領、補領居民:
?。ㄈC動車登記;
?。ㄋ模┥觐I機動車駕駛證;
?。ㄎ澹﹫竺麉⒓勇殬I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k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ㄆ撸﹪乙幎ǖ钠渌憷?。